临体校字(2018)9号
临沂市体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财务人员职责、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津贴补贴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机构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和出纳人员职责,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组织制订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组织编写预算、决算和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负责定期对财务会计人员考核。受校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财务情况;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主管会计主要职责
负责全校经费的收支管理,参与有关财务、经费等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各种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负责各类票据的监管以及银行账户监管;严格审核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正确,印章是否完整,报账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规定及手续不完备的经济业务应建议经办人员补办手续或拒绝办理;根据每笔经济业务内容,审核会计分录的处理和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按记账凭证要求及时、准确地分别登记各类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
第六条 出纳会计主要职责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认真登记“现金日记账”;保存好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如现金短少,要负赔偿责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银行账户余额;要保管好空白支票、空白收据;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调出及报废等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参与年终固定资产清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规定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应当真实、完整,不得重编和漏编,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预算管理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和预算追加。
第八条 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和挪用。
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学校要严格按要求,科学编制本单位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必须要有明确的立项依据,主要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交办件、会议纪要、市领导审批意见等,确保项目支出预算依据充分、事项明细、测算科学、表述规范,不得虚列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1、学校要严格按照《临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必须编制经费预算。
2、学校要加强采购需求规划和采购项目的论证工作,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不得超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要规范预算追加程序。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追加。对上级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批办事项等确需追加的,要按照程序,提报支出预算追加事项申请,由校财务按程序审核集中上报财政,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需归口申报,并经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按规定时限报送校财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
1、市财政预算拨入的行政经费、公务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2、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
3、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所有收入项目必须经市财政局拨付,坚决避免“坐收坐支”。对外地来训人员食宿费等,必须通过“收支两条线”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财务印章和票据管理:
1、法人印章由出纳管理,财务印章由会计管理。
2、现金、转帐支票由出纳管理。
3、行政事业专用收据和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由出纳管理。上级拨付资金、罚没收入必须由财务人员开具市财政统一的缴款票据,票据由专人管理,所有开具的票据要及时入账。
第十七条 收支情况由校财务汇总后每月向校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要坚持“先有资金来源、后有支出安排”的原则,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项目、数额安排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含上级拨款、转移支付、市本级综合预算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库规定的支付方式和程序要求,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
(一)直接支付:对工程采购支出、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的支出,一律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应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不得自行垫付。
(二)授权支付:要规范授权支付管理,严禁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帐户大额提现和向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有资金帐户转帐等行为。对于现金:
1、坚持“钱帐分开管理”的原则,由出纳管理现金,建立现金帐。
2、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除发放伙食补贴或者城市间交通补贴使用现金外,差旅、办公费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
(三)借款管理
1、确因工作需要借款,须按规定填写借款条,注明借款事由及还款时间等,经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办理借款,严禁公款私用。对于要求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项目严禁借用现金。
2、借款在完成公务活动后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未还清的相关科室,不得再借款。到达还款期限仍不还款的从次月借款人工资或者其他收入中扣除。
(四)公务卡结算业务: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减少现金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加强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管理。
(一)对有明确标准的会议费、培训费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支出标准安排支出;对无明确标准的,要从严从紧安排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要加强一般性支出的报销审核,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接待、购物、会议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资金支付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差旅费: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结算审批单、住宿费发票、飞机票、车船票、活动或会议通知等。
(2)接待费:接待公函、函电通知、活动通知、活动协议、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酒店发票、酒店提供的食宿费用明细等。
(3)会议费:会议通知、会议审批单、签到表、发票、食宿费用明细、会议室租金明细等。
(4)购物费(包括购置物品和服务等):购物审批单、询价单、发票、购物明细、相关协议等。
(5)劳务费:裁判费需比赛秩序册、以比赛竞委会名义出台的《裁判员出场费发放办法》、包含裁判员姓名、发放标准、天数、领取人签字等内容的发放明细表;其他劳务费需提供发票、劳务协议等。
(三)举办学生体育文化活动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和发票等;如自行举办则需按照活动所发生的差旅、接待、会议、劳务等提供相应活动预算审批单、发票和活动手册、比赛通知等附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般性支出及其他日常支出实行集中办理。
(一)公务接待集中由校办公室审核、安排,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安排。
(二)从一般预算中列支经费的公务出差,集中由校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计算机耗材、办公物品及专用材料由校办公室集中采购及办理出入库手续,使用单位按需申领。
(四)其他方面日常行政支出一事一议,批复后由对口业务科室具体办理。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支出签字程序。
1、经费报销坚持校主要负责同志一支笔签字制度。
2、有关专项经费如举办赛事、调查统计、大型活动等经费的使用,需由各科室就使用项目、经费数额、政策依据提出报告,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报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严禁任何情况的先斩后奏。
3、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4、报销凭证实行“前置审核”,应由经办人签名、财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后于每月23日至28日集中经校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报销。原则上当月账目当月结清。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集中采购事项,按规定程序或标准履行采购手续。无预算或不按规定和标准采购资产的,不予办理报销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该经过评审后再招标采购。财政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或政府采购的控制价,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
第七章 津贴、补贴管理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津贴、补贴发放的规定,坚决维护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精神文明奖所需经费,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发放人员名单,报市财政批复资金后发放。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管理非在编聘用人员,控制非在编聘用人数。对于长期非在编聘用人员,要制定待遇标准;对于临时非在编聘用人员,要签订协议,明确待遇。杜绝吃空饷和虚报冒领费用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条 津贴补贴、劳务费、奖金等不准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发放津贴补贴。
第三十二条 不准违规发放未经批准的考核奖、任务完成奖等名目繁多的奖金及实物、有价证券。
第三十三条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第三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全市体育系统内各单位组织、承办的活动、比赛、培训、评审等工作发放的讲课费、评审费、补助费、裁判费等各类津贴补贴。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本单位无关的单位使用。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需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十条 有关科室应每年定期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卡、账实相符。
第九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全体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每年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一次,并加强对重点工程、重要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体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不符或有抵触部分同时废止。
临沂市体育运动学校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