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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陪餐人员食品安全职责
2022-09-15 09:36  
  1. 学校陪餐人员应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在就餐前指定相关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2. 陪餐人员每餐应提前进入食堂,对食品及食品原料的感官性状、食堂卫生环境、餐饮具消毒保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留样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三、陪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及时整改到位: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首饰等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

    4.食品加工烧熟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

    5.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保障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陪餐人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未采取防蝇措施,食品食用前受到蚊蝇、异物严重污染的;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的;

    3.食品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4.中小学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5.食品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6.供学生使用的餐饮具未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

    五、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六、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陪餐记录,及时指出存在问题,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七、学校应当将本校陪餐情况在本校校园网或公示栏中进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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